海南省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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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一、党务公开责任考核制度

1、局党委主要负责人为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

2、党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

二、党务公开预公开制度

    1、凡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2、预公开要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公开栏、征求意见表、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进行。

    3、对预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三、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1、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2、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4、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四、党务公开聘请监督员制度

    1、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党务公开监督员由退二线的老领导担任。

    3、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局党组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党组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4、局党组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五、党务公开经常性工作制度

    1、党组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部署、有考核。

    2、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情况。

    3、要不断探索总结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好的方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使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规范。

    4、党组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务工作、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六、党内情况反映和通报制度

    1、党组要经常听取支部和党员干部的意见,及时研究和解决他提出的问题。

    2、党组班子及成员的民主制度、工作作风、重大问题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党支部或党小组反馈情况,了解信息,加强民主监督。

    3、党组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情况可向支部或全体党员通报结果或征求意见。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成员个人述职征求意见、自查的问题、梳理的意见及整改的措施等,应向局内全体党员通报。

七、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1、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2、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确定,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3、不能如期完成规定任务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督办。

    4、局党支部设立党务公开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范围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助手;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5、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6、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八、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1、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重大决策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的事项,事关全局性、政策性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2、党组织对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时,在时限上要给予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充分的时间,把需要决策的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下发并进行预告。

    3、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4、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后,要及时将决策内容向征求意见、参与决策以及与决策内容相关的党员群众进行通报。

九、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机关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拟公开的内容经签批意见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在推行党务公开的过程中,坚持“公开、真实、可信”的原则,凡属《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务公开目录提纲》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限度地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1)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党组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决定、意见和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党员干部学习计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情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及整改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落实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落实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情况以及党组自身建设方面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2)履行职责方面。主要包括贯彻县委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党组关于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党组作出的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部署、任期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干部民主测评、推荐、选拔、使用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后备干部推荐、竞争上岗,干部考核奖惩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重大资金的使用、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等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和查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以及党组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其他方面需要公开的情况,。

(3)常规性党务工作方面。主要包括党组召开各类党员会议及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选举各级党组织组成人员、出席本级党代会和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及发展结果、预备党员转正;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表彰、奖励、处分等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其他事项。

(4)员个人身份公开。

制作完善 “党员先锋岗”桌牌,一方面促使每个党员谨记自己的个人身份,时刻用告诫每位党员必须用先进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另一方面让社会和广大群众对每位党员在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党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公开的形式

1、把重大决策及贯彻落实情况以文件、会议纪要、简报、通报、报告、备案等形式向党内外进行公开。

2、通过有关会议形式进行公开。

3、建立党务公开栏、党组活动栏、设立文件查阅处、公开室进行公开。

4、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5、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和接待电话。

6、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其他公开形式。

三、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可根据公开内容,采取事前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每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拟定公开内容——党组织审定——责任人(审批人)审签——向党员(群众)公开——登记建档”程序实施。

    1、拟定公开内容。初拟公开内容,在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党员群众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后,进行补充完善。

    2、党组织审定。党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对公开内容进行讨论审定。

    3、责任人(审批人)审签。由所公开内容的原审批人审查签字后实施公开。

    4、登记建档。各党组织要将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四、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相适应。公开时间分固定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即时公开。

1、对党内法规、政策文件、工作程序以及办事机构等具有稳定性的内容实行固定公开,如遇修订、调整及时更新;

2、每双月26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为党务公开日,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

3、对阶段性工作实行逐段公开;

   4、对动态性、临时性的工作,如各部门工作动态、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内容,根据情况实行即时公

开。

 

十一、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我局党务工作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获得我局党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三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依申请公开受理单,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要求提供的党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党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党务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党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经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党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按规定履行党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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